宋朝立法概况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宋朝立法概况,简述宋朝主要立法活动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块儿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宋朝立法原则
  2. 宋代第一部综合性法典
  3. 简述宋朝主要立法活动

[One]、宋朝立法原则

(3)将官员的官衔和实际职务分离;

(4)严禁宦官、外戚、后宫干涉朝政;

(5)实行审判分离,防止司法专权;同时,在中央实行“审刑院”,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

(6)在科举制度上禁止恩师门生关系。

大力倡导儒学,在儒家思想的基础上综合吸收道教和佛教的思想,形成了后来的理学。理学的产生,标志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即强调立法要简要,对待臣民要有哀怜之心。

具体措施:(1)轻刑薄赋,宽简待民。

[Two]、宋代第一部综合性法典

〖One〗、赵匡胤陈桥兵变、黄袍加身建立宋朝后,随开始修律工作,在唐朝的《唐律疏议》和后周《显德刑统》的基础上,最终修订完成《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为《宋刑统》。所谓“刑统”是“刑律统类”的简称,取“刑名之要,尽统于兹”之意。《宋刑统》经诏令模印颁行全国,成为中国第一部镂版印刷的成文法典。《宋刑统》与前朝律法相较具有如下特点:

〖Two〗、『1』在法典名称上,自秦朝该《法经》为秦律后,秦汉至隋唐的法典均命名为“律”,而宋朝却沿用后周《显德刑统》之名,改称为“刑统”,从而成为中国立法史上法典名称的又一次变化;

〖Three〗、『2』在法典体例上,《宋刑统》主要有两个变化:①、为了顺应时势的变化,将律、敕、令、格和式加以系统编撰,即在沿用唐律的同时,另将适用于时的有关刑事规范的敕、令、格和式,按唐律的疏议、注和问答分类编附于后,与律本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使之成为一部综合性的法典;②、《宋刑统》按律文性质,于各篇之下,分门立目,共计有二百一三门,分门别类归纳,条理清晰,便于检索;

〖Four〗、『3』在刑罚体系上,《宋刑统》虽继续沿用五刑体系,除死刑外,并且另创设了一种用“决杖”代替笞、杖、徒和流四种刑罚的方法,作为常用刑的替代刑,史称“折杖法”,即为执法时的“用常行杖”。

[Three]、简述宋朝主要立法活动

〖One〗、我国古代刑书,自秦商勒“改法为律”后均称为律,至唐末出现刑律附载有关格敕的(大中刑律统类),刑书的名称和体例发生了一定变化。

〖Two〗、《宋刑统》的体例,即仿自唐末的《大中刑律统类》、后唐的《同光刑律统类》和后周的《显德刑律统类》。

〖Three〗、这种始于唐末完备于后周的综合性刑事法律,就是宋朝主要法典——《宋刑统》的历史渊源。由传统的律到刑统,是法典编制体例上的一个变化。所谓“刑律统类”或“刑统”,一般以刑律为主,而将其他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各类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宋刑统》的编纂,正是这种法律形式和立法传统的继承和发展。

关于宋朝立法概况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