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皇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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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宋朝管刑狱的部门
  2. 买卖宋代的文物犯罪吗
  3. 宋代对妇女犯罪的规定

[One]、宋朝管刑狱的部门

中央监狱是指设在京师而隶属于中央官署的监狱。

主要有御史台狱、大理寺狱和开封府狱。“御史台狱”是比较高监察机关御史台的下辖机构,主要关押犯罪的官吏。

地方监狱是指宋在州县两级设立的监狱。

宋朝地方行政机构有路、府(州、军、监)、县,路是指中央政府的派出机构,非一级政府,一般不设监狱。但是,各路设立提点刑狱使司(又称宪司),掌一路下辖州县的刑狱之事。

宋在诸州设司理院狱和马步军院狱,司理院狱是民狱,马步军院狱是军狱。县狱仍行旧制,无军事监狱和非军事监狱之分。

[Two]、买卖宋代的文物犯罪吗

看情况,如果是祖传的不犯罪,如果是盗墓挖的,就是一种犯罪。中国法律规定,不管地下的和地上的东西都是国家的,如果这文物是你祖传或拍买得到的,有证据证明的不犯法,没有这些东西就当心了,如果是土夫子做买卖来的,你没被发现或抓住的,过百年后也没事。

[Three]、宋代对妇女犯罪的规定

〖One〗、北宋律法对强奸有夫之妇者,“决杀”。南宋编撰的《庆元条法事类》在“诸色犯奸”条目中规定:“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

〖Two〗、南宋律法对强奸罪的处罚已经很严厉了:“流三千里,配远恶州”;如果对被侵犯妇女的身体造成损伤(宋代法律术语叫“折伤”),则判决绞刑;就算强奸未遂(宋代法律术语叫“未成”),也要刺配五百里。这一立法显示了宋朝更加注重对女性的法律保护。

〖Three〗、按宋朝的法律伦理,妇女被强暴时奋起反抗、杀死施暴者,是可以免罪的。北宋徽宗建中靖国元年,昌州有个叫何任的妇人,“夫死已经十年,守志不嫁”,一次亡夫的兄弟卢化邻竟来逼奸,“阿任仓卒之间,无可逃免”,杀了卢化邻。因为出了人命,便进入刑事司法程序,最后,皇帝下诏宣布阿任无罪,并表彰了她,“支赐绢五十匹”。

〖Four〗、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南宋《庆元条法事类》创造性地确立了“强奸幼女罪”:奸污“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意思是说,对十岁以下的幼女进行性侵犯,即使幼女同意或主动,也等同于强奸罪(宋代法律术语叫“虽和也同”)。

〖Five〗、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

〖Six〗、这段话的意思是:如果一个人犯了猥亵强奸罪,就会被判处绞刑。如果强奸未遂,杖责一百下并且流放到三千里以外的地方服苦役。但是如果强奸十二岁以下的女孩,虽然强奸未遂或者达成和解都要按强奸罪论处。

〖Seven〗、再看看大清,如果是一般强奸,强奸既遂的判处绞监候,即判处绞刑,秋后再审是否执行死

〖Eight〗、刑;强奸未遂的,杖责一百,再流放三千里。和奸罪的惩罚比较轻,一般是杖责,被奸

〖Nine〗、女子有丈夫的杖责八十,没有丈夫的杖责九十。但强奸、和奸的是幼女这种令人发指的

〖Ten〗、罪行的话,情况就不一样了,必须得严惩:

1〖One〗、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因而致死,及将未至十岁之幼女诱去强行奸污者,照光棍例斩决

1〖Two〗、;其强奸十二岁以下、十岁以上幼女者,拟斩监候。

1〖Three〗、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并致死的,以及强奸十岁以下幼女的,话不多说一条路——斩。强

1〖Four〗、奸十岁到十二岁的判斩监候,等秋审再决定死还是不死。

1〖Five〗、和十二岁以下幼女和奸的,根据强奸罪进行处罚,判绞刑,秋后问审。

1〖Six〗、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奸同强论

关于宋朝皇族犯罪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