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时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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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宋代四个路级机构
  2. 明清时期的监察体制
  3. 宋代的监察机构是御史台还是提点刑狱司

[One]、宋代四个路级机构

宋朝比较高级行政区划路制的最大特点,就是设转运使司、提点刑狱司、提举长平司、安抚司四个机构。前三个机构合称;监司、安抚司又称;帅司。四司之间互不统属且互相监督,都直接对皇帝负责。

1.转运使司负责将地方财赋转运到中央。

3提举常平司管理常平仓和榷茶榷盐等:等。

4安抚使司为路级高级军政长官,掌一路兵民之事职权最重。

[Two]、明清时期的监察体制

〖One〗、唐时虽设独立的监察机构御史台,但其比较高长官御史大夫的任用权却往往掌握在唐朝宰相的手中,而宋朝虽然由皇帝直接控制御史台谏的任命权,但与唐朝相似的是,在这之下的各个机构的设置台院、殿院、察院等都是隶属于御史台之下,即使是与台院并列的谏院,其下属的官员之间也是一种明确的隶属关系,元朝也大致如此。清朝时,但到了明朝,十三道监察御史虽形式上要受督察院的节制,但行驶职权时,往往可以撇开它而独立行动,直接受皇帝节制;而在六科给事中和督察院之间,六科给事中的独立性更强,两者即历史上所谓的“科道”并不互相统属,“督察院管不了六科,六科完全是独立的并只对皇帝负责的监察机构”。如六科在工作中与督察院发生矛盾,督察院是不得行文指令六科的,只有皇帝才有资格充当仲裁人和协调人。

〖Two〗、同时,御史的委任权属皇帝,而不是吏部。至于监察官员方面,虽然所列举各代都可以以下监上,但明朝这种情况更是普遍。至清朝,雍正以后,将六科并于督察院,这样六科给事中和15道监察御史都隶属于督察院,从而使督察院成为清代主管监察的总机关,也是历代监察制度发展的最后形式。

〖Three〗、(二)监察监督范围扩大,权大威重。

〖Four〗、各监察范围上,各个朝代大致相同,即监察官员掌持邦国刑宪典章,以肃正朝廷,有权弹劾百官,参与大狱的审讯和监督府库的出纳,纠察朝仪、分巡两京、巡查驿馆,监仓库,监驻军,而监察御史作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权利更大,是朝廷的重要机构。

〖Five〗、明之前的监察官员的官阶是相对较高的,最低也为正八品、正九品,到了清代,监察系统因满人的存在,地位更是大大提高到了正一品,而明朝监察系统中的官员的地位明显是比较卑微的,明朝监察御史和六科给事中秩低,仅为七品、从七品之职,有些甚至是九品芝麻官,如都察院里的司狱司,但是,尽管官阶如此低下,但是他们的权力是极大的,能够规谏君主,奏劾皇亲国戚,奸邪大臣,黎明百姓就更不用说了,似乎一切的人都在他们的纠弹范围之内。同时,虽位卑,但他们的赏赐也是比较厚的,御史工作有成绩,就可以得到很快的擢升。御史、给事中权势极重,升迁较速,如都给事中再升,留京任职。则可官职“太常太仆、少卿、上宝卿等官”即使外派,御史、都给事中到地方上也可升至从三品官,总的来说,一旦当选为监察官员,日后大多官运亨通

〖Six〗、(四)上下左右,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机制。

〖Seven〗、监察官员的上下监督源于各级监察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各级官吏的实质上的不统属以及监察官员的权重,从而将上下和左右同级官吏置于纵横交错的监察系统之中,这在前面几点已经陆续论述过。在此重点论述事前事后的监督机制。

[Three]、宋代的监察机构是御史台还是提点刑狱司

提刑司VS御史台〖One〗、宋朝提点刑狱司,属于省级“检察机构”,职能范围仅限在府、州、县的“司法审判”过程中的检察监督、弹劾建议。

〖Two〗、宋朝御史台,属于国家级“监察机构”,职能范围为全国范围的“重大活动、科举考试、司法审判、行政事务、日常着装、行为规范等”监察监督、弹劾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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