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均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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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唐朝给送农民土地的法律称为均田法对吗
  2. 唐代初期实行均田制,家家有田那还有佃户吗
  3. 唐朝的均田法,租庸体制以及以后的两税法,他们的共同作用是

[One]、唐朝给送农民土地的法律称为均田法对吗

619年(武德二年),唐朝刚刚建立,即完全依照隋制,宣布实行均田法。624年(武德七年),天下大定,唐朝因应现实,通盘调整,正式颁布均田令。其后又经适当增补,形成了一套完整政策。其内容有:1.丁男(20—59岁)及中男(18—19岁),每人分授田地100亩,其中20亩为永业田,可传子孙;80亩为口份田,至老(即60岁)归还。每年10—12月,办理还授手续。2.老男、残疾人、笃疾人,给田40亩。寡妇授田30亩。他(她)们中当户主者,可加授20亩。

[Two]、唐代初期实行均田制,家家有田那还有佃户吗

〖One〗、唐政府规定:民始生为黄,4岁至15岁为小,男子16岁至20岁为中,21岁至59岁为丁,60岁以上为老。至唐玄宗时,改18岁至22岁为中,23岁为丁。国家每年一造计账,三年一造户籍。户口簿籍是国家推行均田和租调制度的依据。

〖Two〗、唐代均田制的主要内容是:其一,对百姓授田的规定。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受口分田八十亩,永业田二十亩。老男、残疾受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受口分田三十亩;这些人如果为户主,每人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杂户受田如百姓。工商业者、官户受田减百姓之半。道士、和尚给田三十亩,尼姑、女冠给田二十亩。此外,一般妇女、部曲、奴婢都不受田。

〖Three〗、其二,对贵族官僚受田的规定。有爵位的贵族从亲王到公侯伯子男,受永业田一百顷递降至五顷。职事官从一品到[Eight]、九品,受永业田六十顷递降至二顷。散官五品以上受永业田同职事官。勋官从上柱国到云骑、武骑尉,受永业田三十顷递降至六十亩。此外,各级官僚和官府,还分别领有多少不等的职分田和公廨田,职分田的地租作为官僚俸禄的补充,公廨田的地租作官署的费用。这两种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

〖Four〗、其三,对土地买卖的规定。贵族官僚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自由出卖。百姓迁移和无力丧葬的,准许出卖永业田。迁往人少地多的宽乡和卖充住宅、邸店的,并准许卖口分田。买地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人应占的法定数额。

[Three]、唐朝的均田法,租庸体制以及以后的两税法,他们的共同作用是

对生产关系的局部调整,改变纳税依据,.调整生产关系巩固上层建筑加强封建经济基础缓解社会矛盾,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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