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宋朝刑讯制度,以及宋朝衙役身上写有什么字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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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宋朝衙役身上写有什么字
《宋史·舆服志》:“凡朝服谓之具服,公服从省,今谓之常服。宋因唐制,三品以上服紫,五品以上服朱,七品以上服绿,九品以上服青。其制,曲领大袖,下施横襕,束以革带,幞头,乌皮靴。自王公至一命之士,通服之。”
衙役的地位低于吏员。衙役没有官方身份,只属于为衙门服役性质。这些人负责衙门的站堂、缉捕、拘提、催差、征粮、解押等事务。
衙役的身份分两种:民壮、库丁、斗级、铺兵为良民,皂、快、捕、仵、禁卒、门子为贱民。贱民同倡优奴婢同列,其中捕役社会地位最低,几乎被看作准罪犯。贱民衙役包括子孙都不能参加科举(限制三代),也不准捐纳买官,为士绅所不齿,有些家庭严禁子孙从事衙役。
衙役也有定额编制。但实际上的衙役数量,都大大超过了编制。
衙役数量悬殊,在于衙役的执行职能。皂班的职责是前驱护卫和仪仗,知县升堂办案时执行刑讯拷笞。快班又分为马快和步快,职责是巡夜、传唤、逮捕,问案时到庭供长官驱使,派出到乡下催征赋税。
捕役的职责是侦查案件,缉捕盗贼,也同快班一道巡夜,押运官银时充当护卫。壮班的职责是守卫粮仓金库和监狱,护送官银或罪囚,也充当杂差。门子掌管仪门(衙门中正门与正堂之间的门,正官升堂办公,须关闭仪门),叫升堂,喊人犯,掌管发令竹签。其余零散衙役的职掌各如其名。
[Two]、鞠献分司制名词解释
〖One〗、鞠献分司制是宋朝廷为预防司法腐败而创立的独具特色的司法制度。
〖Two〗、设立鞠献分司制的目的是为了“无偏听独任之失”,用现代名词来解释就是把案件的“审理权”和“判决权”分离,由不同部门和司法人员来分别执行,使之相互牵制,避免单方面的独断和黑幕。
〖Three〗、其实这个理念直到现在都在采用,在那个年代的司法制度上来说,无疑是一件具有突破性进展的创举。
〖Four〗、宋代在州设司理院,由司理参军负责审讯,同时设司法参军,检索法律条文,定罪量刑,最后由知州决断;
〖Five〗、而不像是之前的朝代,往往都是知县,知府等地方“一把手”一人决断,这就大大降低了执法者主观上因为糊涂偏见或者贪污受贿产生误判甚至“黑哨”的可能。
〖Six〗、看过诸如《水浒》之类的宋代文学作品的朋友们应该都有这样的印象,每次审理案件的时候,都有孔目押司之类的专业人士先提出自己的方案,然后最后再由知州,太守之类的主官来决断;
〖Seven〗、其实这就是“审理”和“判决”的两权分立,避免主官“一言堂”的可能。
〖Eight〗、《历代名臣奏议》:“狱司推鞠,法司检断,各有司存,所以防奸也”
〖Nine〗、从这个奏议就能够看出,这项制度代表了宋代司法制度又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阶段,正式提出了“司法监督”这个概念,使得整个系统趋于完善,也得到了后世有识之士的赞赏。
〖Ten〗、这项制度的贯彻,确实也加强了对各级执法者的约束,使得他们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减少了冤假错案,也替统治者节省了大量的精力和时间。
1〖One〗、毕竟单靠帝王一人来监察其实还是处于“人治”的范畴,具有太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不可能后世每位君主都能具备宋太祖和宋太宗的能力和态度;
1〖Two〗、但是随着鞠谳司法制度的正式引进,可以说是进入了“制度防腐”,也就是真正“法治”的阶段。
1〖Three〗、只不过非常令人遗憾的是,宋朝毕竟是封建制度,而且有着其某些方面的先天不足,所以这个鞠谳司法制度虽然很好,但却主要只是在中央以及比较重要的州府执行;
1〖Four〗、对于那些比较小的州或者县的话,由于人力物力财力以及底层胥吏的影响,并没有得到彻底的执行。
[Three]、大宋提刑官相当于现在什么职务
提刑司多设在占据交通要道的州府,“提刑官”则每年定期到所辖的州县巡查。“提刑官”的职能,除了监察地方官吏之外,主要是督察、审核所辖州县官府审理、上报的案件,并负责审问州县官府的囚犯,对于地方官判案拖延时日、不能如期捕获盗犯的渎职行为进行弹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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