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黑人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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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唐朝版图内第一个享有自治权
  2. 唐朝对云南的统治
  3. 唐代五刑是哪五种

[One]、唐朝版图内第一个享有自治权

〖One〗、南诏(738年-902年)是中国唐朝时代西南部的奴隶制政权,国境包括今日云南全境及贵州、四川、西藏、越南、缅甸的部份土地。

〖Two〗、由蒙舍诏首领皮罗阁在738年建立,902年权臣郑买嗣推翻蒙氏南诏,自立为王,改国号为“大长和”。

[Two]、唐朝对云南的统治

〖One〗、南诏(738年-902年)是中国唐朝时代西南部的奴隶制政权,国境包括今日云南全境及贵州、四川、西藏、越南、缅甸的部份土地。

〖Two〗、南诏势力最强的时候,它所控制的地区,“东距爨(云南东部),东南属交趾(今越南北部),西摩伽陀(今印度境内),西北与吐蕃接,南女王,西南骠,北抵益州(以大渡河为界),东北际黔巫(今贵州东北)。”《新唐书·南蛮传》

〖Three〗、贞元十年以后的疆域:东部以今云南昭通、贵州遵义、贵阳与唐黔中郡为界,东南以贾勇步(今云南河口)与唐安南都护府为邻,南方与女王国(今老挝)接壤,西南与骠国(今缅甸)交接,西面直至恒河南岸的摩伽陀(今印度比哈尔邦),与天竺相望。

[Three]、唐代五刑是哪五种

唐律中的五刑制度是隋《开皇律》中首次确立的,包括笞、杖、徒、流、死五种基本的法定刑罚。具体如下:

〖One〗、笞刑,即用法定规格的荆条责打犯人的臀或腿,自十至五十分为五等,每等加十,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等,用于惩罚轻微或过失的犯罪行为。

〖Two〗、杖刑,即用法定规格的“常行杖”击打犯人的臀、腿或背,自五十至一百分为五等,每等加十,稍重于笞刑。

〖Three〗、徒刑,即在一定时期内剥夺犯人的人身自由并强迫其戴着钳或枷服劳役,自一年至三年分为五等,每等加半年,是一种兼具羞辱性和奴役性的惩罚劳动。

〖Four〗、流刑,即将犯人遣送到指定的边远地区,强制其戴枷服劳役一年,且不准擅自迁回原籍的一种刑罚,自二千里至三千里分为三等,每等加五百里,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较重的刑罚。妇女犯流罪的在原地服劳役三年。

〖Five〗、死刑,即剥夺犯人生命的刑罚,是五刑中最重的一种,分为斩、绞两等,绞因得以保全遗体而稍轻于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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