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审判官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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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隋唐时期审判机关是
  2. 唐代断案流程
  3. 唐朝三司推事和三司使的区别

[One]、隋唐时期审判机关是

〖One〗、隋朝时期的司法设置是大理寺为比较高审判机关,一个部门掌管所有大小地方案件(这个制度由秦朝廷尉衍变,北齐名为大理寺)

〖Two〗、唐朝贞观之前与隋朝无异,比较高审判机关依旧是大理寺,但是贞观年间御史台设置台狱,受理特殊的诉讼案件。

[Two]、唐代断案流程

〖One〗、首先,案件由县官接收并进行初步调查,收集证据。

〖Two〗、然后,县官将案件移交给地方官员,进行更深入的调查和审理。

〖Three〗、地方官员会组织听证会,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词。

〖Four〗、接着,地方官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Five〗、最后,判决结果会上报给上级官员,经过审核后正式生效。整个流程注重证据收集和听证,以确保公正和合法的判决。

[Three]、唐朝三司推事和三司使的区别

〖One〗、三司推事,是唐朝审理大案时的一种审判制度。

〖Two〗、三司使,北宋前期比较高财政长官。后唐长兴元年(930年),始设三司(盐铁﹑户部﹑度支)使,总管国家财政。宋初沿旧制,三司总理财政,成为仅次于中书﹑枢密院的重要机构,号称“计省”,三司的长官三司使被称为“计相”,地位略低于参知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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