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司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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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唐代掌管刑狱的机构
  2. 三司会审的审理方式
  3. 什么是三司推事

[One]、唐代掌管刑狱的机构

〖One〗、主管司法刑狱的便是刑部。刑部又称秋官、宪部。秋官出自周礼,武则天时改刑部为秋官;宪部出自唐明皇天宝12年改刑部为宪部。刑部负责审定各种法律,复核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刑部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式是按省设司。

〖Two〗、在唐代,刑部是中央三大司法机关之一。其与大理寺、御史台共同执掌整个中央的司法。

〖Three〗、根据律令的明文规定、结合唐代有关司法实践的具体史料,刑部有以下司法职能。受诏独立审判案件、参与“三司推事”、对案件进行复核、死刑复奏、参与议刑、录囚、执行殊旨别敕。

〖Four〗、刑部由于受封建制度固有弊端的影响。其在行使司法职能的过程中,难免会受到其它制度和非制度因素的制约。在这种状态下,各种权力之间纵横交错,相互牵制。刑部作为当时司法体制的一部分,其司法职能的行使状况便自然的受到当时整个大环境的掣肘。在前期,刑部的司法职能总体是实际履行的。刑部是作为一个拥有实职的机关存在的。到中后期。刑部的地位逐渐下降、其具有的司法职能便或多或少的受到了削弱。

[Two]、三司会审的审理方式

〖One〗、三司会审是我国古代审判史上最重要的制度之一,是明代三法司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御使对全国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处理的制度,它源自唐代“三司推事”并在明代得到发展完善成为定制。三法司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合作,共同辅助完成比较高统治者的司法统治。

〖Two〗、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三机关组成三法司,会审重大案件;遇有特大案件,则由三法司会同各部尚书、通政史进行“圆审”;皇帝亲自交办的案件,由三法司会同锦衣卫审理。

[Three]、什么是三司推事

〖One〗、三司推事,是唐朝审理大案时的一种审判制度。

〖Two〗、唐以大理寺为中央比较高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和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发现可疑,徒流以下案件驳令原机关重审,或迳行复审;死刑案件,则移交大理寺重审。御史台为中央比较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也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判。每逢大案,常常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做“三司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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