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 强大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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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简述唐律的历史地位
  2. 唐朝法律改革
  3. 唐代的法律比较好的是

[One]、简述唐律的历史地位

〖One〗、『1』唐律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唐朝承袭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唐律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因此,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

〖Two〗、『2』唐律对东亚各国的影响。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不仅及于本国,而且超越国界,对亚洲,特别是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如朝鲜《高丽律》的篇章内容都取法子唐律,日本《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尊时期的《刑书》,也大都参用唐律。可见,唐律不仅在中国法制史上,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都占有重要的地位。

[Two]、唐朝法律改革

〖One〗、唐朝的法律制度承袭隋朝,但是又经过了很多的改革隋唐立法以儒家礼法的原则和精神为核心,到唐朝时期尤其如此。

〖Two〗、这种立法的原则维护了统治阶级政权的稳定,推进了社会的文明,同时也严格规定了上下尊卑的等级。

〖Three〗、同时唐太宗时期,提出了天下之法的概念,将唐朝律法的地位进一步提高。

[Three]、唐代的法律比较好的是

〖One〗、唐代行用实施的法规有律、令、格、式、敕、典、例等多重法律格式,其中以律、令、格、式四种为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如唐高宗说:「律令格式,天下通规」。

〖Two〗、如唐高宗说:「律令格式,天下通规」(《旧唐书。刑法志》);睿宗下敕说:「律令格式,天下之本」(《唐会要。定格令》);《唐六典。尚书刑部》记载:「凡文法之名有四,一曰律,二曰令,三曰格,四曰式。」,充分说明律令格式是法定的四种最基本的法律形式,此外还有敕、典、例为补充形式。

〖Three〗、律是唐代最主要的法律形式,狭义的「唐律」即专指它。据《太平御览》引杜预〈律序〉:「律以正罪名」。唐代律的主要作用也正是「正刑定罪」。律在各种法律形中最为稳定,地位也比较高。内容规定了各种刑法原则,和各种犯罪的认定与科刑的标准,也以说是一部刑律或是称作刑法典。

〖Four〗、令的作用是「设范之制」,是有关国家组织制度方面的规定,所谓「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新唐书。刑法志》)。令所涉及内容包括官员的设置、品秩、俸禄、选举、考课,国家际祀的礼仪,及户口、田制、赋役、仓库、厩牧、关市、医疾等制度方面的规定。可以说,唐代的令就是规定国家制度的政管理条例。唐前期在武德、贞观、永徽及开元年间都曾修令。

〖Five〗、格的作用是「禁违止邪」。唐代各皇帝十分重视格的编纂、删定。格是本朝及前朝皇帝临时颁布的针对具体违法、违令行为进行刑事镇压或行政处罚的制敕,经有关部门总结,加工修改,去掉重复及相抵触的内容,按尚书省二〖Fourteen〗、曹分目,分门别类汇编而成单行法规,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刑事特别法或行政特别法的性质,其效力往往大于唐律本身。这些按部门分类的条格,留于本司行用的,叫「留司格」;颁行于天下诸州县共享的,叫「散颁格」。唐太宗贞观时删格敕三千余件,定留七百条,为格十八卷。高宗永徽定《留司格》十八卷,《散颁格》七卷。

〖Six〗、式的作用是「轨物程事」。唐初武德定式〖Fourteen〗、卷。贞观修律,定式三十三卷。垂拱删式为二十卷,其后《神龙式》、《开元式》并为二十卷,但其篇目为三十三篇,「亦以尚书省列曹及秘书、太常、司农、光禄、太仆、太府、少府及监门、宿卫、计帐名其篇目」(《旧唐书。刑法志》)。唐式今亦散佚,古藉中仍可见些条文,如《唐律疏议》的疏文中有多处引用《式》文,计有〈刑部式〉、〈职方式〉、〈监门式〉、〈兵部式〉、〈礼部式〉、〈户部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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