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唐朝官员罚款多少,唐朝的刑部尚书和御史大夫那个权力比较大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块儿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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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宋朝贬官制度
〖One〗、“对移”是两宋时一种相对最轻的贬黜惩罚手段。
〖Two〗、州级主官(如知府、知州)、路级主官(亦即“监司”,如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地方军事长官(如制置使、宣抚使),可以在上报中央的同时,将自己辖下部分官员的差遣或职事官进行两两对调。
〖Three〗、如是由于官员因老、病、昏庸等缘故不称职,抑或由于官员有不法行为,而导致的“对移”,则即为一种惩罚手段。
〖Four〗、即贬降职务,这在宋代有各色各样的形式,我于此试举几种——
〖Five〗、如“出外”。例如北宋神宗熙宁三年(1070年)四月,“监察御史里行”(御史台差遣)张戬落职【3】出外,“知(江陵府)公安县”。
〖Six〗、【注3:宋代有时也会用“落职”来指代“失去中央差遣或职事官”的状况。这与前文所述的对职名的“落职”全然不同。】
〖Seven〗、如“近、大降远、小”。例如前文曾提及北宋仁宗至和二年(1055年)十二月,包拯因之前举荐不当,降本官(阶官)、差遣一事。他的差遣就是“大降小”,从“知庐州”降为“知池州”。
〖Eight〗、这三者相当类似,都是不等该官员的差遣或职事官任满,即行罢免,由另一官员顶替。该官员被罢免而失去职务后,情节较轻的,只好等待下一次铨选、任命;情节较重的,则还需要等待审查。
〖Nine〗、其中,“冲替”作为惩罚手段,重于“差替”。这两者在北宋前期并不(或者说至少并不完全)具有贬黜、惩罚的意味,之后才渐渐成为了惩罚手段。
〖Ten〗、而“放罢”则出现于北宋后期,并在南宋时逐渐取代了“差替”与“冲替”。
1〖One〗、指直接将该官员贬降、责授为各种闲散官,即基本无职守或完全无职守的,常用于安置各色人等的一些特殊的差遣或职事官。譬如分司官、祠禄官、添差官、散官(散秩)等等……
1〖Two〗、针对全部官职的主要贬谪罢黜方式。
1〖Three〗、指停止该官员所拥有官职的全部职守与权力。
1〖Four〗、“勒停”,或同时“追官”,称“追官勒停”;或同时“除名”,称“除名勒停”。前者一般还保留了某种程度的官衔,后者则失去了官员的身份。
1〖Five〗、即俗称的“削籍为民”,指官员被剥夺全部官职头衔。之后,若其父祖近亲仍有官身,则该官员的身份变为官员亲属;否则,为庶人身份。
1〖Six〗、这是宋代那些直接对官员的官职起作用的惩罚手段里最重的一种。但即便遭受除名,通常依然有机会叙复原官。
[Two]、唐代杀妻定什么罪
〖One〗、普通人杀普通人就是抵命,比较多砍了,不至于凌迟(罪大恶极,伤风败俗才可能凌迟)
〖Two〗、杀皇城贵人自然要灭族+凌迟,一般三族吧,杀皇后九族都不够
〖Three〗、凌迟分很多种的,主要看刀数,800多的,1000多的,1300多的,刀数不到人死了,施刑者大罪
[Three]、唐朝的刑部尚书和御史大夫那个权力比较大
当然是御史大夫大,御史大夫在唐代是正一品官,属三公之一,刑部尚书只是唐代中央三省制的尚书省属下的一个分部长官,属正三品.不过御史大夫在唐代是荣誉职位,官品虽高但无实权,刑部尚书却有一定的实权.另外,御史大夫属监察系统的官员,而刑部尚书只是法制部们的官员,而且唐代刑部尚书只有对平民的处罚权,对中级以上的官吏由门下省负责监察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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