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示宋朝监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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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北宋的两个选官制度
  2. 北宋的制度
  3.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

[One]、北宋的两个选官制度

1.科举制度:宋代的科举考试在唐代基础上又有进一步发展。有常科、制科和武举但是考试内容有了很多改进。总的来说,宋代的制度更趋于严密和健全。首先是考试方法的改进。唐初科举考试由于处在初创阶段,制度并不健全。那时,应考者与考官取士,也不全凭试卷,而是兼采士人的社会声誉和门第。当时社会盛行着多种走门路的办法,其中最主要的有“行卷”和“通榜”。

2.荫补:宋代以恩泽而得官的不止于直系子孙,而且可以推到旁支、异姓,甚至于门客。得荫补的机会有大礼荫补、致仕荫补、遗表荫补等。所以一遇郊祀之年,就有许多人涌入官序之中,增加了官僚机构的壅滞之弊。

[Two]、北宋的制度

宋朝统治者为防止藩镇割据及大臣、外戚、女后、宗室、宦官等人的擅权,及防御辽、夏等国的侵扰,防止成为梁唐晋汉周后又一个短命的王朝,从政治到军事,从中央到地方,逐步采取一系列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把政治、军事、财政大权最大限度地集中到朝廷,其核心和要害正如宋太宗所说“事为之防,曲为之制。”包括职官、军事、科举、法律等方面。

[Three]、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

〖One〗、古代监察制度:中央设御史,监察百官,历朝沿用,但地方监察制有一些变化。

〖Two〗、『1』秦朝:中央设御史大夫,地方设监御史。

〖Three〗、『2』西汉:汉武帝设13州为监察区,设刺史进行监察,级别不高,可监察诸侯王以及地方高官。

〖Four〗、『3』东汉:刺史监察权进一步加强,并逐步增加了地方行政权和军权,东汉末年,刺史演变为地方比较高军政长官。

〖Five〗、『4』北宋:设通判,负责监督知州,可直接向皇帝报告,公文须经知州和通判联合签署才能生效。

〖Six〗、『5』明朝:地方设提刑按察使司,管地方监察、司法;又增设厂卫特务机构,监视百官与平民。

〖Seven〗、特点:第一,监察机关与监察权逐步独立,成为掌握在封建皇帝手中的制约行政、司法、军事等部门及其官吏的独立力量。第二,监察权限愈益向皇帝集中。第三,监察组织体制不断完善和系统化。第四,监察权限和范围不断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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