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有条奇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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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宋朝有没有法律规定明文禁止女性参军
  2. 我国宋朝李诫所著营造法式规定
  3. 宋朝的刑罚刺配是怎么回事

[One]、宋朝有没有法律规定明文禁止女性参军

〖One〗、按照宋史记载,宋朝没有法律法规明文禁止女性参军作战。

〖Two〗、因为在宋朝开国功臣中,就有杨家将的杨业妻子女将佘赛花;以及南宋初期黄天荡击鼓的女帅梁红玉,她们两个都是宋朝女将的杰出代表。

〖Three〗、所以,在宋朝,男女都可以参军,而且特别鼓励女将上阵杀敌。

[Two]、我国宋朝李诫所著营造法式规定

〖One〗、“材”在高度上分15“分”,而10分规定为材的厚度。斗栱的两层栱之间的高度定为6“分”,也称为“栔”,大木做的一切构件均以“材”、“栔”、“分”来确定。这种做法早在唐初和佛光寺、南禅寺中运用,只是在文字中明确记录,这是第一次。

〖Two〗、李诫(1035年—1110年),字明仲,郑州管州人(今河南郑州新郑市),北宋著名建筑学家。曾主持修建了开封府廨、太庙及钦慈太后佛寺等大规模建筑,编写了中国第一本详细论述建筑工程做法的著作《营造法式》。除主要从事建筑工作外,还一度任职虢州知州,在地方甚有政绩。1110年(大观四年二月)逝世,终年76岁,葬于新郑梅山。

[Three]、宋朝的刑罚刺配是怎么回事

〖One〗、刺配,指古代在犯人脸部刺字并发配边远地方。语出《宋史·刑法志三》:“刺配之法二百余条,其间情理轻者,亦可复古徒流移乡之法,俟其再犯,然后决刺充军。”

〖Two〗、其法可溯源到北朝的《北魏律》和《北齐律》,凡“论犯可死,原情可降”的鞭、笞各一百,并处以髡发之刑,发配边境,以为兵卒。隋唐法律确立封建五刑制度,废除了鞭、流并用的刑罚,改为流配、服役结合,凡处以流刑的,均于流放地服役一年。后唐时,对凡处以流刑的,一律附加杖刑。后晋时,又创刺面之刑,将刺面与流配结合起来,合称刺配,但是那时刺配仅为刺面与流刑两者合用。北宋时,统治者又实行折杖法,以杖刑代替原来的笞、杖、徒、流四种刑罚的执行。但同时又沿用和发展了后晋以来的刺配之刑,作为对死刑的宽宥。刺配之刑成为集刺面、杖刑、流配三种处罚于一身的重刑,仅次于死刑。宋代的刺配按罪轻重的不同而不同,分为刺配本州、邻州、500里、1000里、2000里、3000里及沙门岛等不同等级,刺面也分为“大刺”和“小刺”。凡犯重罪的,就把字刺得很大,而且根据不同的罪行,所刺的形状也不一样。如,宋朝曾规定:凡犯盗罪,刺环于耳后;处徒刑、流刑的刺方形;处杖刑的刺圆形,三犯杖刑移于面,“径不过五分”。后来又规定,“凡强盗抵死特货命之人”,在额头上要刺强盗二字,余下的字分刺两颊。所刺内容除“选配某州(府)牢城”外,也有把其犯罪事由等刺于脸上的。

〖Three〗、像是水浒传里宋江、林冲这些人都受过这个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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